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时间:2017-01-1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野史传奇 > 奇闻野史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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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亦可简称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简称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基本信息

  中文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外文名Chief Executive职业香港最高代表别名CE 创立于1997年7月1日换届每届任期5年级别副国级目录1产生办法2职务责任3参选资格4历任长官5离任待遇

  折叠编辑本段产生办法胡锦涛会见<em>香港</em>特别行政区<em>行政长官</em>梁振英

  董建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取「特区首长」简称为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997年第一届特首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行政长官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梁振英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董建华辞职后,按照《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的行政长官是曾荫权。他于6月16日成为行政长官补选中的唯一候选人,因此根据《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自动当选,6月21日中央政府任命为行政长官,即日就任,并于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职。2007年3月25日,曾荫权以高票当选第三届行政长官人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2日签署国务院第490号令,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于2007年7月1日就职。201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首轮投票结果揭晓,梁振英以689票胜出,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人选。[1]折叠编辑本段职务责任

  梁振英与温家宝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折叠编辑本段参选资格

 

  曾荫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不少于1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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