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省部队军人休假新规定,广西省部队军人探亲休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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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队探亲休假相关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军人探亲规定及要求:

  1、义务兵能否享受探亲规定:

  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

  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部队探亲休假相关拓展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 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中泰陆军参训特种<em>部队</em>展示单兵武器装备(组图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 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合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 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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