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宝鸡最新直招士官退伍政策 直招士官退伍费多少

发布时间:2016-01-0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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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程序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报到的条件和程序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报到的条件

  1、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城镇户口征兵指标以内应征入伍,服现役期满(含服役9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退出现役的;

  2、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至八级伤残的;

  4、入伍前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

  5、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农转非的。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报到的程序

  1、接收报到的时间和要求:

  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两个月以内,即从当年12月中旬至下年度2月中旬,在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2、报到时必须由退伍义务兵本人亲自办理,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

  (1)退伍证;

  (2)部队行政介绍信;

  (3)家庭户口本(父母及本人户口);

  (4)盖有“陕西省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安置专用章”或“陕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印章的入伍通知书;

  (5)陕西省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审查表(原件)2份;

  (6)异地入伍需在本市安置的须提供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异地安置的批件。本市内需在非户口所在的县区安置的,须提供市安置办同意异地安置的批件。

  (7)2002年(含当年)以后入伍的还须持“优待安置证”。

  (三)接收报到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以上证件的同时,还应审查本人档案,档案内五个要件缺一不可。

  1、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2、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3、男(女)性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

  5、义务兵(或下士、中士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经市、县(区)安置办公室对退伍义务兵的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予以接收报到,并为退伍义务兵出具《城镇退伍义务兵落户通知书》,由本人到原征集地派出所办理复户手续。

  (四)城镇退伍义务兵分级安置的条件。

  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市和县(区)两级安置。

  1、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条件是:

  (1)义务兵的父亲或母亲在市属以上单位正式工作,且户口在市区的;

  (2)退伍义务兵入伍前系市属以上单位正式职工的。

  2、由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条件是:

  (1)义务兵入伍地在本县(区),父亲或母亲在市属以上单位正式工作的;

  (2)义务兵的父亲或母亲为本县(区)属单位正式职工或城镇居民的;

  (3)经批准安置的农村籍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至八级伤残及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

  (五)城镇退伍义务兵必须在报到后的当年年底前安置完毕,不得跨年度安置。

  (六)统计上报与档案管理。

  1、各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安置办如实汇总上报五种资料:

  (1)本县(区)接收报到退伍义务兵情况汇总表(样表一);

  (2)本县(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花名册(样表二);

  (3)《陕西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审查表》原件一式二份(样表三);

  (4)盖有“陕西省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安置专用章”或“陕西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印章”的《入伍通知书》原件;

  (5)涉及有关安置问题的证件、证明材料。

  (七)档案装订及管理。

  安置工作档案是退伍军人是否合法安置的原始凭据,是国家人力资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认真整理和妥善保管。

  1、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档案必须装订以下五种材料:

  (1)安置派遣介绍信存根;

  (2)陕西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审查表;

  (3)部队行政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涉及安置问题的有关资料、证明材料等。

  2、安置档案一般每50人立一卷,要装订规范,专柜存放。

  3、安置工作档案原则上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保管3年后,移交本局档案室。

  二、转业士官的报到接收与安置

  (一)接收报到的程序。

  1、接收报到的时间和要求。

  转业士官档案实行集中移交,由省、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逐级移交。转业士官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到本人档案所在地的安置部门报到。

  2、报到时由转业士官本人办理,并提供下列证件:

  (1)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

  (2)转业证;

  (3)部队行政介绍信。

  (二)转业士官分级安置的条件。

  转业士官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安置,安置的原则是从那里来,回那里去。

  1、由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条件

  (1)转业士官的配偶在部、省属单位工作的;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三个三等功的;

  2、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条件

  (1)转业士官的父母或配偶在市属单位工作的;

  (2)被市属单位双向选择录用的。

  3、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条件

  (1)转业士官的父母或配偶在县(区)属单位工作的;

  (2)被县(区)属单位双向选择录用的;

  (3)转业士官的父母或配偶是本县区居民或村民的。

  (三)转业士官需要异地安置的,由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凡省安办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中系“落户”的,接收后只予以落户,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作复员后,县(区)安置部门只予落户,不安置工作。

  (五)转业士官由部队供给到7月底,8月份以后由地方接供。因此,各县(区)必须在7月底以前将转业士官分配派遣完毕。没有按期派遣的,应从8月份起到开出派遣通知书的当月止,发给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六)转业士官的档案内容必须完备,涉及家属的内容必须有四个材料:家属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转业士官档案以部队向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移交的内容为依据,集中移交后补办的不予承认。

  三、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生活补助费发放的对象、时间、标准和经费来源

  1、发放对象

  (1)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

  (2)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

  2、发放时间

  退伍义务兵自安置部门接收报到后的下一个月起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止;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下月起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止,为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时间。

  3、补助标准

  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补助标准不低于本县(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4、经费来源

  安置对象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哪一级负责接收安置,由哪一级地方财政负责筹集发放。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生活补助费。

  1、入伍手续不全的;

  2、非农占农村指标入伍的;

  3、直招士官未服役满上士军衔的;

  4、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

  5、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6、不服从安置部门分配的;

  7、非当年退出现役的;

  8、其它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四、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当中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入伍通知书”中途改姓名的无效;“入伍通知书”丢失或被盗的,需在原征兵办公室提取“入伍通知书”存根并加盖征兵办公室印章,同时还应提供“入伍通知书”丢失、被盗原因及报案等证明材料才能报到。

  2、服役期间家庭农转非的,报到时应出具:

  (1)农转非批准通知单;

  (2)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许可证;

  (3)准迁证;

  (4)入伍前所在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3.部属、省属单位子女退伍后,必须在父母所在单位劳人部门登记,并在《陕西省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审查表》上加盖劳人部门印章;市属和县(区)属单位子女除在此表中盖上单位劳人部门印章外,还必须加盖主管部门印章才能报到。

  西铁分局、国税局等单位子女应多交一份《安置审查表》;报到后由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字盖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并由本人交到西铁分局其父母所在单位劳人部门。

  4.非农占农村指标入伍、没有优待安置证或持假入伍通知书的,经审查确系城镇户口且服役属实的,只办理报到落户手续,不负责安置工作。

  5、部队特招兵(指文艺、体育兵)依据省政府陕政函(1998)20号文件精神,原则上按复员处理,不予安置工作。

  6、退伍义务兵自接到安置派遣通知后,当年内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部门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经本人申请,因上学等原因推迟安置的,经同级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保留一年安置期。

  转业士官自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7、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犯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入伍前系城镇户口的,交接到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8、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革命伤残军人应上报的证明材料

  (1)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伤残安置的报告;

  (2)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

  (3)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评残申请报告;

  (4)革命伤残军人批准表;

  (5)革命伤残军人残情鉴定表;

  (6)本人档案。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以上的应上报的证明材料

  (1)二等功(含以上)立功证书;

  (2)证章;

  (3)二等功(含以上)喜报;

  (4)二等功(含以上)通知书;

  (5)立功受奖报告表。

  10、凡是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个人联系到市属以上接收单位,不占省市安置计划的,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手续;在县(区)属以下的,由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手续。

  11、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有严重疾病,退伍前没有检查出来,退伍后疾病发作或检查出来的,在没有到安置部门接收报到前的,应由其所在部队负责。有关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主动与人武部门协调,交由原部队处理。

  12、退伍义务兵由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派遣安置到异地的,其户口恢复以后,再按迁移程序办理。

  13、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工作调动需要异地安置的,必须向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供三个材料:一是父母工作的调令;二是父母调入单位人劳部门证明;三是入伍地安置部门关于同意异地安置的函件。

  14、国家和上级业务部门如有新的安置法规、政策和办法出台,应以新的法规、政策和办法为依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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