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天津士官转业待遇

发布时间:2016-03-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2016年天津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天津士官转业待遇》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3-21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

  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行动,深刻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

  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

  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

  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

  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要本着体现优待、保障权益,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工作原则,逐步建

  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城乡一

  体化发展的趋势,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

  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精

  神上来,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落实

  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市应

  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

  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

  度。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

  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

  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

  执行。政府只负责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退伍义务

  兵安置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国发〔1999〕27号)规定的安置条件并选择工作安置的退役士

  兵及以下四类人员安置工作:(一)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

  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三)因战致残

  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四)属烈士子女

  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并选择工作安置的,由接收地区县人民

  政府安排工作。上述四类人员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

  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

  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优待等优

  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三、抓好配套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的。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

  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易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

  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

  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

  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

  准易地安置。

  3.其他情况。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

  可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

  安置地:因战致残5至8级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

  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

  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

  安置待遇。习近平检阅<em>军校</em>部队检阅习近平<em>军校</em>方队部队

  退出现役的直招士官参照军队同级其他退役士官的办法接收

  安置。

  4.落户手续的办理。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凭接收区县退役

  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以原户口性质

  恢复户口。对符合安置政策可以农转非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

  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安

  置审批表、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农转

  非手续。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持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

  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安置审批表、结婚证、配偶户口薄

  等有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落户。

  5.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

  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

  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

  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区县退役士兵安置

  部门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

  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

  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2011年11月1日

  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

  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

  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以上人员退出现役

  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上一篇2016年苏州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苏州士官转业待遇

下一篇2016年武汉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武汉士官转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