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市义务兵退伍时间,东莞市老兵退伍时间

发布时间:2016-04-24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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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信息。

2013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全国征兵时间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从2013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统一由原来冬季的11月1日开始征兵、12月1日批准入伍、12月10日起运新兵、12月
31日征兵结束,调整为夏秋季的8月1日开始征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因此现役士兵从2015年起存在按新时间入伍义务兵在今年9月服满2年兵役应该复原的现象,而原来12月入伍士兵依然按照11月退出现役。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批准退出现役,应当由我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我市实行以政府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负担。

第四条 社会各界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省属驻莞企业,下同),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我市监察、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及武装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章 接 收

第八条 符合由我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役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市民政局报到。

符合由我市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役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报到。

符合在我市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按时到市民政局报到。

退役士兵应当在报到时办理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九条 我市户籍退役士兵的安置地为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按退出现役时当地的户籍性质予以落户。

入伍前在外市就读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并在院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我市户籍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持院校出具的不复学证明,以及应征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安置待遇的证明,由入学前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并按退出现役时当地户籍性质予以落户。

入伍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并在我市应征入伍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凭《退役证》和院校出具的复学相关证明材料,由我市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符合易地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落户;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落户;因特殊情况易地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士兵,视具体情况予以落户。

符合政策到我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具退役军人介绍信,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和《入户证明》。

市公安局凭《退役证》、安置介绍信、《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和入户地址的依据材料,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退役证》和退役军人介绍信,到户口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办)报到。

市直接收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凭《退役证》、《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安置介绍信,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组织、人事关系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部门凭《退役证》、《组织关系介绍信》和退役军人介绍信,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市民政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办理残疾退役士兵抚恤关系转入手续。

市交警部门凭市民政局开具的介绍信,为需换领驾驶执照且符合换领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及时接收退役士兵所在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自行携带的档案原则上不予接收。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市民政局与档案局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共同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军籍档案,由市民政局移交市服务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到本市退休安置的中级以上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符合在本市国家终身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十三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未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而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扶持自主就业。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止计算。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其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被处以刑罚的,服刑时间不计入服役年限;在国家废止劳动教养有关法律法规前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退出现役当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计发。服现役未满2年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退出现役当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发。

退役士兵除按上述标准计发外,从服现役满2年起,每多服役半年,在义务兵计发标准基础上增发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在根据服现役年限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退出现役当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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