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宁市复员军人补贴政策,西宁市复员军人待遇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2016西宁市复员军人补贴政策,西宁市复员军人待遇新规定》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4-28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信息。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士官和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退役士官的具体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但涉及转移安置费、就业补偿、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依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应服从国家安置。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比例,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于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将当年征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名单报当地安置机构。安置机构据此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当年退役士兵人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在西宁地区(不含所属各县)的中央驻青各单位、省属各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省安置机构统一下达;在州(地、市)、县(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应均衡负担、合理分配,对职工工资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按职工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濒临破产、停产或半停产企业,不分配退役士兵。

  第八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援朝老复员军人座谈会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其计算方式为:就业补偿标准=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退役士兵服役年限。

上一篇2016襄阳市复员军人补贴政策,襄阳市复员军人待遇新规定

下一篇2016宜昌市复员军人补贴政策,宜昌市复员军人待遇新规定

士官政策本月排行

士官政策精选

士官政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