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徐州市义务兵退伍时间,徐州市老兵退伍时间

发布时间:2016-04-2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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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满和超期服役退出现役以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条 退役士兵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同级人民政府设在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具体的安置工 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 工作。

第四条 外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县(市)、贾汪区安置的,属外省(市)入伍的,由市、县( 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查,报省安置部门批准;本省其他市入伍的,经其父母所在单位和 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批。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政府优先安置工作:

(一) 服役期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 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或者三等甲级的伤残军人;

(三) 荣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以及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双方就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第八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九条 入伍前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后按国家规定回原校复读;本人不愿回校复读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每年举办专项退役士兵人才交流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用人标准在人才市场上选用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达成用人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方式安置工作的,均不占用省、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途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安置部门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10年以下的2万元;10年和10年以上的4万元。

退役士兵不愿自谋职业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不服从安置的,政府不再安置,也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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