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淄博市义务兵退伍时间,淄博市老兵退伍时间

发布时间:2016-05-0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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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信息。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承担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入伍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入伍地30日内,持部队有关证件到当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七条城镇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没有正式工作的,由市和区县安置部门根据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计划安置 

第八条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办理退伍手续后30日内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自报告提交之日起保留两年安置资格 城镇退伍义务兵在自谋职业保留两年安置资格期间,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放弃安置资格书面申请的,由当地安置部门按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两倍,发给一次性现金补助,其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各单位在面向农村招工、招干时应当优先给予照顾 

第十条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按省有关规定分别编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退伍军人年度安置计划,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不得拒绝接收其父母不在本系统(单位)的退伍义务兵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年度招工指标的,应当优先安排城镇退伍义务兵。用人单位在劳务市场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城镇退伍义务兵。单位制定招工简章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在30日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因单位拒收造成退伍义务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军龄(包括待分配期间)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住房和其他福利方面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对退伍义务兵免收“城市增容费”及其他附加费用。对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不得要求其“带资入厂“或交纳“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企业启动资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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