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法院对"1·05"放火案致18死罪犯依法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6-12-23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 > 热门事件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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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5”放火案罪犯马永平依法执行死刑。执行前,马永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汕头致14死2伤<em>纵火案</em>凶手被判<em>死刑</em>|<em>死刑</em>|<em>纵火</em>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马永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永平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永平在正常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马永平事先预谋、准备,携带汽油,在群众日常乘坐、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作案,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焚毁,其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马永平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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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德元的受贿史

  张德元,曾是湖南省呼风唤雨的人物:1977年,张德元当上省计委副主任,1985年3月调任省物资局局长,1989年3月担任省财贸办副主任。1990年9月,时年已54岁的他登上了炙手可热的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宝座。1991年,该公司设立董事会,张德元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成为公司说一不二的人物。

  也就是从这一年起,张德元逐渐失衡,产生了“捞”一把的念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底至1994年9月期间,张德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及指使纵容其养子张晓丹、其妻邹建萍收受下属和客户的财物,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受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94万多元。其中,指使张晓丹收受下属珠海公司经理卢某为感谢其重用、提拔及在业务上的关照而送给的珠海澳洲山庄别墅一栋,价值人民币近108万元,收受下属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为张德元同意其辞去公职并在工作移交中满足其意愿而送给的40万港币;收受港商吴某为求得张德元支持,关照而送给的130万港币。在到深圳出差到香港旅游期间,被告人张德元纵容随行的邹建萍收受钱某4万港币;在帮助港商黄某推销深圳的“福建大厦”4层写字楼,使黄等人获取中介费人民币216万元后,张德元先后收受黄某送给他的现金8万港元和价值1.6万港元的摩托车一辆;在洽谈、开展深圳“威龙工业城”项目过程中,收受合作方邓某人民币5万元;在国信公司将合资成立的惠州富绅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交给台资方陈氏兄弟承包经营后,经张德元同意减交了陈氏兄弟应交的利润25.5万元,免交了应交的违约金141万元,张德元先后在香港收受港商陈氏兄弟送给的现金16万港币……上述收受的钱物,除别墅和摩托车外,大部分由张晓丹用于长沙烈士公园“水上乐园”项目投资,部分由邹建萍在深圳市存入银行。

  1995年10月31日,张德元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997年4月15日至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张德元、张晓丹、吴晓水、邹建萍等人涉嫌受贿、窝赃一案开庭审理。

  1997年7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元犯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宣判后,张德元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7月22日,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德元上诉,维持原判。

  不足2分钟,张德元一命呜呼

  1999年11月9日,一个寒冷的日子。

  早晨7时,长沙望成看守所那沉重的铁门打开了,张德元被全副武装的警察提到羁押室。

  在宣判室,法庭验明张德元的正身,接着向他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0日下达的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和有关死刑执行命令,询问其有无遗言遗物后,法官告诉他:“张德元,今天遵令对你执行死刑,不用枪决方法,而采用注射法,你愿意不愿意?”法官对注射方式进行了解释。

  张德元明白,他一直渴望出现“生命奇迹”的希望彻底破灭了。这反倒使其“镇定”下来,他再次为自己辩护,认为自己犯罪的情节并不严重,罪不当死,对判决不服。

  法官和检察官严肃地看着他。

  张德元讲完,长叹了一声,签下了他人生旅途和仕途中的最后一个名字。

  上午10时左右,张德元被押送到警戒森严的长沙市郊某刑场行刑地。

  执行人员命令张德元躺在一张特制的木板床上。

  张德元有些不情愿,看得出他是那样留恋自己的生命。他望了望天空,最后看了看这个令他功成名就而又令他身败名裂的世界……足足过了2、3分钟,他无奈地仰卧在那个木板床上。这张床先前已将几名严重暴力犯罪分子送入地狱,今天,轮到了张德元。

  执行人员将针头扎入了张德元的静脉血管……

  不到2分钟,一切归于平静,张德元得到了他应有的下场。

  

 

  自建国以来,作为部级官员因贪污腐败而被处死的,除了建国初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败案外,胡长清是第一人。胡长清案成为龙年第一案。胡长清现象显示了高官腐败的种种特点,反腐难度正日益增大。

  当人大、政协会议正在北京举行,古城南昌传来消息:3月1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行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终审裁定,于当天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有心人还注意到,胡氏是在高检、高法向人大代表作工作报告前一天,被处决。

  胡长清成为建国以来,除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外,中国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的部级官员。时逢人大、政协两会期间,胡氏被处决,反响极其强烈。

  贪婪的名头很响亮

  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长清,湖南人,1995年8月由国家宗教副局长调任江西省长助理,1998年2月当选为副省长。胡在江西工作的时间虽不很长,但其贪婪的名声却很响。本来胡长清的书法有几分功底,经过他在许多公开场合吹诩,“自己为全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胡会写字的名声顿时传遍了全省。到后来,找胡题字写匾的人络绎不绝,以至于南昌街头到处都是“胡氏书法”。胡长清给人题字当然不会白写,别人请他题字看中的也不是他字写得漂亮,而是他手中的权力,从此,胡长清贪财的臭名也就传开了。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物,总计折合人民币544万余元,据说有的一次就达40万人民币。

  胡长清的钱包也不是只进不出。胡长清多次编造自己的经历,说自己曾任过某高级首长的秘书,上面有人。他为了能加官进爵,提职务和调动工作,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中央有关部门的官员行贿8万元,去拉拢腐蚀他人。

  数罪并罚判死刑

  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九,胡长清终于迎来了他做梦也没有想到的这一天。上午8时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胡长清受贿一案。审判长首先宣布了对胡长清起诉的理由,随后由公诉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在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控、辩双方辩论之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胡长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材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对于胡长清案件的审理,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2月14日,也就是胡案审理的次日,《检察日报》重点报道了此事,2月15日,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等多家国外媒体也相继刊出这则消息,并称今天中共已下决心要彻底根除腐败。2月16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等国内数十家报纸都刊登了南昌市中院对胡长清案件的一审结果,此案在国内外反响之强烈,是近年来罕见的。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十一日上午组织递交有关反腐败等提案 梁永强 摄

  胡长清被判死刑是因为他犯了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385、386、389、395条之规定,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如他当初不腐败,不贪污,法律也绝不会判处其死刑。至于有人说胡长清冤,在此我只想借中国一句俗语来警告那些贪官:“喝冷酒,花赃钱,早晚是病。”因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绝不会允许腐败现象存在下去!

  一审判决之后,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氏死刑并下达了执行的命令。

  “胡长清现象”:高官腐败透析

  自90年代以来,作为国家高层领导干部(省部级)因腐化堕落而被判处死刑的,胡长清是第一人,我们姑且把这种情况称为“胡长清现象”。

  “胡长清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是近年来党内腐败向纵深发展的前兆。据有人统计,仅去年一年,就有17名省部级的领导干部受到处分。而从1993年至目前为止,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刑的高级官员更比比皆是。

  望着这一连串令人吃惊的大案,看看这些地位显赫的腐败分子,笔者不禁对今后反腐败的前途感到担心,因为近年来的腐败现象已出现了新的动向,反腐败的难度大大地增加了。

  首先,腐败分子的职务越来越高,查办的难度愈来愈大。改革开放初期,各地查办的腐败案件多发生在基层,腐败分子的职务也不高。进入90年代以后,党内高层干部腐败的现象日益严重,已由昔日的县处级向地厅级、省部级方向发展。这些高层腐败分子长期身居要职,多年的从政生涯形成了包括上级、部下、同学、同乡、亲属在内的庞大关系网,加之犯罪者手握重权,为一方要员,地方的司法、纪检机关根本无法撼动他们。从近年来查办的许多高级干部违法乱纪情况看,每件都是由中央纪检机关出面调查,历尽艰辛来完成的。

  其次,“胡长清”现象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涉案金额大、犯罪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在80年代初,某些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金额仅为几千元、几万元,很少有集体腐败现象。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受贿、贪污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少者几万,几十万,多者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也不乏其人。记得南昌市中院在调查胡长清受贿案时,法官要求他说出收受4.5万元贿赂的事实,只见胡长清鄙视地说:“那点小钱,我根本没有记它。”这短短的一句话,充分地暴露了这位贪官的丑恶嘴脸。

  另外,从涉案的人数来看,也是人员众多。这些高层贪官每到一处,都积极培值私人势力,从而形成一个宠大的腐败团体。从胡长清案看,涉案人员就有19人,至于其他高层腐败分子犯案,涉案的人数也是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窝案、串案现象。司法机关在查办这些案件时,一挖一窝,一牵一串,令人瞠目结舌。

  这种集团式的腐败给社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危害,腐败分子不但败坏了党风、政纪,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已经严重危及到了党和政府的生存,古今中外的许多历史事实表明,如果一个国家或政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

  再次,高层腐败分子经常利用手中权力,编织头上光环,掩盖犯罪事实。在已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中,有很多人头上都戴有一大堆荣誉头衔,诸如“清官”、“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等,这些荣誉头衔便成了他们暴敛恣睢的护身符,有人又把这种现象称为“红帽子现象”。也许是“一红遮百丑”的缘故,腐败者在这些光环的笼罩下,人们很难看到他们的丑行,他们把自己的罪恶深地隐藏起来。而旦当自己的罪行暴露,这些荣举又反过来成为其洗脱罪责的托辞。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近年来的腐败现象有向纵深发展的趋势,腐败分子已由下层官员向高层干部方面发展,“胡长清现象”的出现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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