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某次参加灭火行动感觉火光刺激,并爱上火光半年多次烧房寻刺激

发布时间:2016-12-27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 > 热门事件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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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在一次参加灭火行动中,看着火光照亮的夜色与温度,突然感到无比兴奋。为寻求刺激,该男子在半年内多次用打火机放火点燃本村村民房屋,造成多家房屋被毁。

<em>男子多次</em>纵火报警被刑拘:看到消防车<em>灭火</em>很刺

  为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2015年3月8日晚,邹某某(大理市人)将旧衣物塞到本村村民家的木楼梯下,用火机点燃旧衣物后引燃房屋,在熊熊烈火中兴奋不已的邹某某拍摄多张现场照片,并将照片发至微信朋友圈。2015年8月28日,邹某某为再次满足其心理,在当日凌晨将卫生纸点燃后塞到村民家的蚕豆杆上引燃房屋。之后,邹某某返回家中,在房顶上欣赏滚滚浓烟。归案后,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以案释法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官指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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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鹤壁市淇滨区分局辖区内的淇河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及商贸城附近,连续接到多起汽车被烧案件的警情,共计损失约30万元。由于事发地点人员密集,引起市民和商户一阵恐慌。记者从鹤壁市公安局获悉,特警夜间巡逻手擒元凶曹某,连环纵火焚车案成功告破。

  

 

  纵火焚车连发生 直接损失达30万

  12月16日-17日,鹤壁市淇滨区分局辖区内的淇河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及商贸城附近,连续2日接到多起汽车被烧案件的警情,共计损失约30万元。且事发地点人员密集,很多市民和商户担心爱车遭殃,甚至殃及生命安全。

  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案侦、治安、消防等相关警种开展侦查工作。由于案发是在凌晨,很难寻找到证人。在火势扑灭控制案发现场之后,技术民警对现场做了细致勘验检查,经过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研判分析,初步认定这几起案件是人为纵火,技术中队民警随即与分局视频中队进行对接,进一步确定案件起因。

  多方侦查 嫌疑人插翅难逃

  在鹤壁市公安局视频侦查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受害车主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对路面高清监控、交警卡口监控以及民间监控进行查看筛选。

  通过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地视频勘察,对海量视频资料的筛选、对接,确定了案发的具体时间、作案的先后顺序以及嫌疑人到达现场的路线,最终成功锁定了纵火嫌疑人及逃离现场的路线。

  12月17日凌晨,特警支队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淇滨区贸易区附近有一名可疑男性,该男子上衣颜色较深,左侧腋下夹有水壶状物体,右手持金属棒状短物,穿黑色皮鞋,有纵火烧毁汽车嫌疑,要求执勤民警在巡逻中注意协查发现。

  接到指令后,特警支队执勤民警王中凯、岳朝阳迅速提高警惕,从严巡逻查控,有重点地加强对可疑人员、物品的排查,最终在金山路与黎阳路交叉口向南150米处发现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发现巡逻民警后,匆忙向贸易区内逃跑,民警迅速包抄拦截,手擒嫌疑人。

  经盘查发现该男子衣帽特征和市局指挥中心指令中的嫌疑人极其相似。经询问,该男子慌称从打柴口到此买药,民警熟知附近没有诊所或药店。而就在抓获这名男子前半个小时,打柴口刚扑灭一起纵火焚车案,该男子支支吾吾,言不达意。

  民警认为该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即将该男子控制在原地,同时将该男子特征和盘查情况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后将该男子移交给淇滨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证据面前难抵赖 犯罪终将受严惩

  办案民警连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由于其可能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审讯工作很难开展。民警待其冷静后对其进行了审讯,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了他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连续多次烧汽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随后带其去做精神方面的鉴定。目前,犯罪嫌疑人曹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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