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医保报销标准,医保报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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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我国医药行业迎来新的医保政策。除了期待已久的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出台外,三保合一也将先实现两保合一,而6年未调整的新一版医保目录也将成为行业瞩目的焦点。小编就大家感兴趣的2016年各省市医保报销标准,医保报销新政策的问题搜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年黑龙江省医保报销标准,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6年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人员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持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

  (二)外来务工人员:我市所辖县(市)、区的农村人口;外省、市来齐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参保时须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身分证和户口薄。

  二、参保人员年龄范围: 拟参保人员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年龄上限限定在男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均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

  三、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计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以年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鼓励年轻人广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均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参保时,采取优惠政策,从参保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5年后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连续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参保连续年限满2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等同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齐齐哈尔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如有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普通门诊: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结算,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现金自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不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治疗)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参保人员异地居住、长期驻外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同上述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一致。

  2、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十八种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自付20%,不设起付线,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照顾公务员补助90%;对照顾公务员每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由公补资金补助95%。

  3、门诊特殊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不设起付线。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补助75%。

  4、异地转诊转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省直在哈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标准。

  5、普通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时首先自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三级

  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一年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均与第三次住院标准相同)。精神病患者在省直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且不参与非此类别住院起付线递减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支付,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1%,个人自付9%;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个人自付1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不含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0%,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住院起付线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

  6、异地居住、长期驻外、因公出差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标准同普通住院标准。

  7、急诊住院结算标准: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并按规定时限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急诊住院治疗者,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但在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8、转诊转院住院结算标准:市内转诊转院按再次住院标准进行结算。异地转诊转院住院分两种情况:(1)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医疗费报销时,起付标准与省直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在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支付,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理医疗费

  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但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5万元,其余费用由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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