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市医保报销标准,医保报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6-02-06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 > 热门事件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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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我国医药行业迎来新的医保政策。除了期待已久的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出台外,三保合一也将先实现两保合一,而6年未调整的新一版医保目录也将成为行业瞩目的焦点。小编就大家感兴趣的2016年各省市医保报销标准,医保报销新政策的问题搜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年长春市医保报销标准,医保报销新政策

  

 

  费用结算

  (一)经资格审查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有垫付一个月医药费用的资金能力。

  (二)普通参保人医疗费支付标准。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处方或非处方药费、统筹基金支付中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使用高精尖检查、乙类药品个人承担部分,个人帐户资金节余归己,超支不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需部分支付的检查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用,均由个人自付20%。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核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13%;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7%。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省及省以上综合医院、市(含省市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人分别承担15%、12%、9%,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

  (三)转诊异地住院诊疗起付标准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四)特殊疾病的支付标准。血液透析、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病治疗、艾滋病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以一个年度门诊医疗费计算起付标准。

  (五)公务员补助支付标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起付标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6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001至3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 60%;3001元至5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5001元至8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8000元以上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人员,因工负伤治疗工伤部位的费用,女职工生育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女工生育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流产为200元,正常产为1500元,难产为2800元。

  (七)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2001年10月10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部分,一个年度内1元至30000元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30001元至60000元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85%,个人承担15%。

  (九)保健对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医疗费拨付到指定医院统一使用。

  (十)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障卡金额不足支付由个人以现金弥补。

  (十一)住院费用结算分为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两种结算办法。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分别均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根据当月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的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通过项目审核,在扣除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医疗费的基础上,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每月分别计算出均值结算标准,当支付医药费的统筹基金总量不敷使用时,按比例相应降低均值结算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均值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均值标准的,按均值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总量控制、年度均衡、定额管理、兼顾实际、结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根据专科医院的特点,参照上两年的住院费为基数,综合测算年人均定额,每年核定一次,当支付医药费的统筹基金总量不敷使用时,按比例相应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定额的,按定额与定点医院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月发生的医药费用报医保中心,经医保中心核准后,于25日前将医药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合同保证金,年末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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