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的意思,猥亵怎么读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7-01-1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 > 天下奇谈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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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在新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猥亵外文名称Obscene、lewd、salacious 拼音wěi xiè基本释义做下流的动作以满足自身欲望目录1年龄界定2行为认定3责任承担4处罚5认定6相关法律

 

  折叠编辑本段年龄界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设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明确规定了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简 称,全球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一般而言,16周岁以后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这也与民法领域将“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刑法》的稳定和权威。或许有人提出猥亵刚满16周岁的女性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性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将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此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折叠编辑本段行为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地铁男子<em>猥亵</em>美女+公告场所<em>猥亵</em>行为大曝光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折叠编辑本段责任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增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折叠编辑本段处罚客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主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男性,女性一般不构成,但可构成帮助猥亵罪。主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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