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军人退休安置政策,青岛军人退休待遇

发布时间:2016-11-17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退伍转业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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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悉,青岛市现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48820人,其中,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23244人。那么青岛市优抚对象是否能享受到此次提标呢?为此,记者向市民政局有关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

  今年提标幅度较大

  民政部、财政部规定,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我市提标幅度遵照国家省标准

  “我市今年还将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但目前还要等省民政厅下发相关文件,并遵照执行。”市民政局优抚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来,我市严格落实上级的抚恤优待政策,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补助均按照不低于国家、全省标准足额按时发放。为体现对“三老”优抚对象的特殊关心,我市2015年还大幅度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抚恤标准。其中,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平均达到15000元,高于国家标准8340元,“三属”抚恤标准全部按照城镇标准发放,每人每年平均达到15497元,高于国家标准4824元。为充分体现对优抚对象的“普惠加优待”,近三年连续出台了重点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收看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免、参观市内旅游景点门票半价优惠、发放冬季取暖补助、每年一次免费体检、购买保障性住房优惠加分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条件。目前,我市已经全部实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医疗待遇“城乡一体化”。

  “今年我市将遵照国家、省提标政策制定青岛补助标准,与国家标准差别不会太大。”市民政局优抚处相关负责人透露,按照往年惯例,我市提标文件预计将在年底前下发,但增发的补贴会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

  青岛参战老兵退休待遇

  青岛参战老兵退休是有特别待遇的,军队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政策特殊津贴。

  青岛市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大幅度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涉及多方面 ,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执行国家新标准,共分为十级二十六档,提标幅度为20% 。根据国家标准,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今年,青岛市“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是山东省首个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地市。标准均按城镇“三属”抚恤金标准执行,提标幅度约20%。其中,按照国家标准,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6630元。而青岛市城镇“三属”抚恤金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每人每年720元。

  本次提标中,抗美援朝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从平均每人每年8880元提高到15000元。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去年的标准,青岛当时是五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大连)中最低的,今年大幅度提高标准后,已超过了去年大连的标准。在乡复员军人主要分布在莱西市、平度市、即墨市、胶州市、城阳区、崂山区、青西新区,有6000多人。钢刀团在黄海之滨进行适应性训练-<em>军人</em>风采贴

  此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新标准执行,与青岛市原先的标准相比,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标后达到每人每年4320元;60岁以上无退休金的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服义务兵役1年每月补助10元提高到15元;60岁以上无退休金的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200元。

  相关链接: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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