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部队军人退休待遇标准,退休军人工资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1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退伍转业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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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新疆部队军人退休待遇标准,退休军人工资政策】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  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

  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

  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理确定。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例如,我国对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军队级别高于地方同级别的工资部分予以保留。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照顾。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解读军人工资待遇

  二、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em>军队</em>编制<em>军人</em>

  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起抽调了大批军队干部转入地方单位工作。从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工资待遇十分关心,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颁发了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从建国以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7个时期:

  1.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1952年8月17日颁发了《关于接收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问题的指示》,指出:为了使转业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进行工作,各地对他们的生活待遇应适当加以照顾:凡转业后,其津贴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应按所评的津贴等级照发;凡转业到企业部门,因子女过多,工资过低,生活特殊困难者,必须适当地予以解决。1952年9月17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指示》,同年11月12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953年8月11日政务院下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总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现任职务结合原在军队之级别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待遇为原则重新评定。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或工资级别一般参照表4确定。但按其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应予评高者:按高的执行。

  6.1975年8月1日至1985年6月底。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按军队级别工资发给;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按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发给。对此,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9年1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等规定中,都作了具体规定。

  7.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军队干部工资待遇,按照其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1985年1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见表10,11)。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按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10元的数额确定,不再参加1985年的企业工资改革。军龄津贴不再逐年增加,但可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如某正团职,行政19级,军龄17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八类工资区的企业工作,按上述规定,该转业干部的工资应为127元。即按转业到国家机关的正处128.5元,加军龄津贴8.5元为137元,减10元后为127元。又如,某正营职技术10级,行政20级,军龄17年的军医,转业到九类工资区企业后,他的工资应为94.5元。即按转业到国家机关的正科长96元,加上军龄工资8.5元,为104.5元,减10元后为94.5元。

  在这里,减10元是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1985年7月工资改革时,将当时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经费节约奖5元并入本人标准工资后,就近靠入新标准的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由于企业与国家机关实行的工资制度不同,企业职工在1985年工资套改后,仍然享受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而企业的奖金水平也因生产经营状况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工资后,减去10元的数额作为基本工资,同时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和企业的奖金。

  处理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注意军队的科技、文体干部。他们在部队的工资由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级别(行政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组成。他们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与军队行政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相同。如技术10级与正营的职务工资相同,技术8级与正团的职务工资相同,等等。因此,他们转业到地方后,需按照其技术等级先对应在军队的行政职务,然后根据他们的行政级别确定地方的职务工资档次(等级)。

  相关链接:复员、转业军人工资资待遇的新规定

  1995年5月12日,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对复员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又做了新的规定,即: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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