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于军队退役的改革政策方案最新

发布时间:2015-12-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退伍转业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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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总结工作,处理善后事宜。每年度干部转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各种原因未能离队报到的转业干部。党委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后实施。对于干部转业工作的有关资料,要认真整理成册

  5.干部转业工作中应把握的主要环节

  (1)确定转业对象要准。在这一环节工作中必须做到“四清一严”。一是对干部队伍底数要清。干部队伍底数大致包括干部编制数、现有数、超缺编数、当年毕业学员补入数、干部达到服现役年龄数、干部任职满最低年限数,另外还要掌握各级领导班子拟调整以及于部队伍中的特殊情况等。掌握这些底数,就为拟定每年干部转业计划提供了依据,从而确定合理的转业数量。二是对政策规定理解要清。正确理解上级有关干部转业政策和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就可以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对摸底排队情况要清。通常做法是:首先召开所属单位业务部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预分指标。其次是下部队与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同志一起摸底,听取各级党委和基层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各单位领导共同协商,将摸底情况进行排队。最后加以综合,为上级党委研究提供依据。四是对转业对象的去向要清.特别是对夫妻属于双军人同时转业;原籍或入伍地不是一地的;干部不在原籍和入伍地找配偶的;本人入伍后,父母因迁移,本人转业要求到父母工作或生活地安置的转业对象的去向更要摸清。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干部,必须与本人见面谈话,征求本人对安置去向的意见,要根据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和转业干部的条件认真衡量;要同干部和其爱人共同研究定准去向;对特殊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防止弄虚作假。五是逐级审查,把关要严。在逐级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做到:突出重点,控制难点,卡死疑点。重点就是指上级文件中明确的重点;难点是指本人要求转业,而转业后造成缺编,一时难以补充的干部;疑点是指去向不准,本人不太想走或犹豫不决,一旦正式确定后,离队报到把握性不大的干部。

  (2)移交工作要细。一是及早入手,认真准备。转业对象的确定,就是移交准备工作的开始。此时,要向所属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认真整理转业干部档案;其次要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包括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转业干部推荐表(一式二份)、转业干部花名册(一式二份)、特殊情况登记表和跨区安置表等;再次要整理好随迁家属档案材料。二是从严核对,不漏小节。移交中要搞好“三个核对”:即核对移交数与计划数是否一致。核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档案材料和各种表格中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通过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向地方军转部门移交之前。三是从实介绍,高度负责。档案材料只能反映干部的基本情况,还不能反映干部的全面情况。因此,在移交过程中,对那些表现突出,有特长,有实际困难的干部,负责移交的同志要向有关部门交待清楚,以示对转业干部的高度负责。

  (3)离队报到工作要周密。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率,是检验整个干部转业工作好坏的关键。因此,必须在这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党委要重视,领导要亲自做工作,干部部门要注意为转业干部顺利离队创造条件。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前作好用车计划,为他们托运家具、行李提供方便,主动将各种手续办好送上门。

  三、干部退休

  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因公、因战致残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现役,交地方政府安置,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用,赡养终身,称为退休。

  1.干部退休的条件。根据《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师职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应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作转业或其他安置);军官服现役(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役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亦作退休安置。

  2.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虬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区所在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具体按“三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安置条件执行。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或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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