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潭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06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退伍转业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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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2016湘潭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2015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规定,坚持采取自 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结合湘潭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士兵和转业士官,仍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按其父母工作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转业士官按其父母、配偶工作系统分配 安置。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入伍后办理农转非户口和无非农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安置,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根据《湘潭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5]31号)文件规定,退役士兵的父母和转业士官的配偶属于倒闭、破产、 改制企业或纯居民(含入伍前购买城镇户口、学校转户、征地转户、购房转户等农转非对象入伍的退役士兵),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的按政策规定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 经济补偿安置。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的,必须在一年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待安置期为一年)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三、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潭政办发[2005]31号文件规定,应在待安置期间一年内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定后,再 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服役期满2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偿金1.5万元;服役期2年以上9年以下(含9年)的复员士官,服役期每多一年增加补助 2000元;服役期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三期转业士官发给一次性补偿金4.5万元(一次性补偿标准有望提标,正在申报中)。政府不再安排工作,其个 人档案免费交劳动部门保管。

  四、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私营或其他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93号文件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三个月内(士官四个月内),由本人持退伍证、行政介绍信、家庭户口本、非农优待安置证(本人档案材料到齐后),按时到退伍 办报到,领取并填写好“安置登记表”。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在报到后提交申请书,在两周内交退伍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手 续,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六、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安排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如原单位撤并或改制,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改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确无单位安置的,按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退伍军人接到办理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手续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到等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八、在待分配期间,因违法犯罪被政法机关处以行政治安拘留、劳教以上处罚的,一律取消安置资格。

  九、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按湘征字[2004]2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安置。

  十、以上规定:望有关人员照章执行,有关具体安置政策由市退伍办负责解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点 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602号湘潭市民政局

  邮编 411100

  办理科室 湘潭市民政局安置科 电话0731—52255849

  监督电话 湘潭市民政局法制科 电话0731—5225587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 / 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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