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退伍军人找工作,东莞退伍军人有什么待遇

发布时间:2016-01-20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退伍转业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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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在市、镇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是本市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
    劳动、社保、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接收与安置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市民政局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退役士兵凭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市民政局和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退役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退役时父母双亡、(5、6级)伤残或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八条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在校入伍的退役士兵,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九条 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可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所需经费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分级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生活补助金的发放,一般不超过3个月。退役士兵被安排就业或者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三章 自谋职业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市及各镇(街道)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异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市财政负担。
建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申领程序:
    (一)退役士兵向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异地退役士兵向市民政局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二)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对自谋职业的异地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开具领款通知书。
    (三)退役士兵凭领款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农村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城镇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 
服役时为农村户口,退役时由于村改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户口的退役义务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前户口的标准发放。     
    (二)复员士官(服役满5年)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转业士官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发放;
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上述标准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外,每多服役一年,增加相当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个月补助金。 
第十三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家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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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服役期间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对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补助金。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或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二)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但有义务推荐其就业。

    第四章 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再就业工程,利用现有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退役士兵参加一至三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促进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入读省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除职业高中外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本市有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免费接受培训。
市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培训资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两年不低于14000元,对考入高等职业院校的,按每人每年8000元,三年2400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帮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就业。
    退役士兵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就业。
    第二十条  人事、劳动等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市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建立退役士兵的求职个人档案,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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