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藏退役士兵就业政策,西藏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年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八一”建军节之际,《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31日以政府令颁布实施。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细则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异地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