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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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书左丞庾持称:“晋、宋以来,皇帝大行仪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庙 ,奏策奉谥。梓宫将登辒辌,侍中版奏,已称某谥皇帝。遣奠,出于陛阶下,方以此时,乃读哀策。而前代策文,犹云大行皇帝,请明加详正。”国子博士、领步兵校尉、知仪礼沈文阿等谓:“应劭《风俗通》,前帝谥未定,臣子称大行,以别嗣主。近检梁仪,自梓宫将登辒辌,版奏皆称某谥皇帝登辒辌。伏寻今祖祭已奉策谥,哀策既在庭,遣祭不应犹称大行。且哀策篆书,藏于玄宫。”谓“依梁仪称谥,以传无穷”。诏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议:“谓至亲期断,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祛其情。至如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缘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玄‘,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怀之感,故断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唯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无复心禫之礼。”诏可之。

  隋制,诸岳崩渎竭,天子素服,避正寝,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亲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诸官正一品丧,皇帝不视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内亲及嫔、百官正二品已上丧,并一举哀。太阳亏、国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缌麻亲、百官三品已上丧,皇帝皆不视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为本服五服内诸亲及嫔,一举哀。皇太子为本服五服之内亲及东宫三师、三少、宫臣三品已上,一举哀。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谘礼官何佟之。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缌,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坟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二年,何佟之议:“追服三年无禫。”尚书议,并以佟之言为得。

  又二年,始兴王嗣子丧。博士管晅议,使国长从服缌麻。

  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又四年,安成国刺称:“庙新建,欲克今日迁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国王既有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宾议,以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亲奉盛礼。”

  五年,贵嫔母车丧,议者疑其仪。明山宾以为:“贵嫔既居母忧,皇太子出贵嫔别第,一举哀,以申圣情,庶不乖礼。”帝从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马褧牒:“贵嫔母车亡,应有服制”,谓“宜准公子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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