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军队干部转业政策,吉林军队干部转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14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 手机阅读
《2017年吉林军队干部转业政策,吉林军队干部转业优惠政策》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7-02-14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今天小编就为你介绍关于2017年吉林军队干部转业政策,吉林军队干部转业优惠政策,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7年吉林军队干部转业政策,

  1.办事内容:

  政府人事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安置。

  2.办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及省委省政府安置转业干部有关文件规定。

  3.办事条件:

  (1)吉林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① 转业干部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

  ② 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配偶吉林省籍,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或配偶已随军,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长春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

  ③ 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

  ④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吉林省的。

  ⑤ 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吉林省安置:

  1) 自主择业的;

  2)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 因战因公致残的。

  ⑥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吉林省的,以及一方转业,留队一方所在地为吉林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⑦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外省籍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在吉林省安置。

  (2)长春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① 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长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② 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婚前或随军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的;

  ③ 配偶从外省和本省其它地区随军随调到长春市取得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不具备随军条件个人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除外);

  ④ 父母或配偶父母在长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户口(随军来的除外)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⑤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长春市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注:在档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吉林省和长春市不予接收:

  1) 提供假情况、假证明的;

  2) 在部队确定转业后,家属转迁户口或调转工作的;

  3) 在部队参加过“**功”活动,且未彻底转化的。

  

 

  吉林军队干部转业优惠政策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相关阅读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上一篇2017年黑龙江军队干部转业政策,黑龙江军队干部转业优惠政策

下一篇2017年辽宁军队干部转业政策,辽宁军队干部转业优惠政策

兵役政策本月排行

兵役政策精选

兵役政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