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1988〕安字18号,1988年5月28日)
近年来,部队和地方一些单位反映,对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有些具体问题,现有政策规定 不够明确,给办理义务兵 提前退出现役和接收安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 利进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符合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所列五项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原征 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予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4.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义务兵,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由原征集地退伍 军人安置机 构负责接收。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犯过失罪者 除外),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三、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 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 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城镇的,由街道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3、4、5款情形之一以及第三条,被处理退役的义务兵,可随时 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按照规定标准,严格掌握。对入 伍后思想落后,一般违反组织纪律,犯有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错误,情节较轻的,应 加强教育或按《中国人民解 放军纪律条令》给予适当处分,不应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JZ〗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发〔1999〕27号,1999年12月13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 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伤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 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 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 、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 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 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 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 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 土地、自 留地,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 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等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 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人退 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 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 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 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 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 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 ,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 队负责处理;报到 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由民政部、总参 谋部负责解释。
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989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 《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配备与安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 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办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及复 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等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专 人负责这项工作。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和卫生等部门应 积极协助安置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五条 各级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 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建房费和无房、 严重缺房的退伍义务兵的建房补助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费,以及退伍义务 兵在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待分配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 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 采 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 置办公室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必须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 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辅之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加以解 决。
对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扶持和照顾。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各级安置主管部门 应及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当年退伍义务兵的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生 产事 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下达分配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省劳动局下达,市(地)、 县(市、区)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下达。各级退伍义务兵安置主 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退伍义务兵的技术特长和表现等负责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结束后,实 用劳动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由本人在报到后 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各有关部 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但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再要求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 门为其安排工作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只出具落 户证明,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服役期未满,本人要求退伍的;
(二)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三)在部队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劳动收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役的;
(四)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不宜留队服役的。
第十二条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 ,遣返原征集地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公安部门凭遣返证明给其办理落户手 续。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退伍前 ,其所在部队师以上机关应与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安置地点后 ,再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各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帮助他们 解决好住房、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 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 患有精神病的义务兵退伍前,部队应先派人与原征集地的县(市 、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待办理退伍手续后,再派人护送回原籍。对在部队住院 治 疗半年未愈,退伍时急需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及时安排入院治疗,所需费用 由民政部门结算;病情较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休养,妥善安排其生活。城镇户口已 基本治愈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五条 对患有麻疯病的义务兵应随时接收。退伍时,由所在部队团以 上机关办好退伍手续,持军以上后勤卫生机关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办理接收手续,然后按照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商定的安置地或医疗地 点,由部队直接送达。住院期间所需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病愈后由接收地按有关规定予 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 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证上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安 排治疗。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上述各类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 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可允许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但须有父母所在单位及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父母 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父母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 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父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 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安置的由两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办 理;在本市(地)范围内变迁的,由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总结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对认真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条 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