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到省进行鉴定的申请人开具残情鉴定委托书。委托书须准确载明鉴定部位,并简要说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所记载的因战因公负伤经过及残情。
2、评残申请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优抚股(科、处)的委托书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到省荣军医院要求进行残情鉴定。
3、随机指派医疗卫生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医学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及结果。特殊检查可由省荣军医院向其他医疗机构送检。检查结束后,申请人自行返回。
4、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随机抽调专家定期召开残情鉴定评审会,对残情检查情况、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内容等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残情鉴定结论。残情鉴定结论由三位以上(含三位)专家签字确认后,加盖“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专用章。
5、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将残情鉴定结论统一寄交委托单位,严禁将残情鉴定结论交申请人本人带回。
五、各市州民政部门应比照省残情鉴定工作小组体制,成立残疾军人残情鉴定机构,负责本地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