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太原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太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发布时间:2016-05-27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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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江苏省〈军人抚恤优 待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的家属,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享受优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优待金和奖励的费用统一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 列入财政支出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优待金和奖励的发放。

  第五条 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含在校学生)的家属,由入伍时户口所在 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发放优待金:

  (一)入伍满一年500元;09年<em>征兵</em>宣传图

  (二)入伍满二年600元。

  参加工作后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家属,除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发放的优待金外,其所在单位还应按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工种人员基本工资的70%扣除政府已按标准发放的部分,发放优待金。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入伍的,不发放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第七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 奖励: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

  (二)荣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800元;

  (三)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00元;

  (四)荣立三等功的,由区、镇人民政府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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