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淮安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淮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市区基金(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2号)中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政策,增强国防观念,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是指向社会统筹用于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和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下同)经济补助金的经费。
第三条优待金的统筹,坚持'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和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优待金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行业管理部门,下同)、个体工商户都应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优待金统筹发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民政、财政、地税等部门协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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