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省军人休假新规定,部队军人休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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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二)统筹推进社会、文化等领域立法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制定中医药法、社区矫正法,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红十字会法。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方面,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在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方面,制定国防交通法,修改现役军官法等。在推进反腐败立法方面,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链接1《军官法》规定哪些方面《军官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颁布,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到目前为止共经过两次修正。第一次:1994年5月12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次:2000年1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它对军官的地位、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考核晋升、职务任免、交流回避、任职和服现役的年龄年限、奖励处分、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安置等政策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相关链接2今年年初印发的《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对相关制度改革也作出了相应明确,包括:进一步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和后勤政策制度,构建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调整军队人员分类,逐步建立军衔主导的等级制度,推进军官职业化;改革兵役制度、士官制度、文职人员制度;完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和管理机构;深化军人工资、住房、医疗、保险等制度改革。相关链接3两会代表热议军人热点问题【罗尕机代表:建议区分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学员培养层次】近年来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力度不断加大,不少学员完成由“士兵”到“军官”身份转变后,发展上仍受到学历、知识结构等“短板”的限制。面对这些问题,来看看军队人大代表、陆军第1集团军某团排长罗尕机提出的建议吧。(记者杜康)【王军代表:军人军属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军队人大代表王军认为,将军人军属正当权益上升到依法治军层面,对于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军队建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他建议制定军人军属权益保护法及配套法律立法,规范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机制运行,使其依法维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记者邹菲)【费玲代表:建立完善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处理的保障机制】由于受时间、距离、资源等因素限制,基层部队协调处理涉法问题的途径相对单一、手段局限多,给部队基层单位、官兵个人及涉法家庭都造成了一定负担。面对这一问题,来看看军队人大代表、原总参某部教导员费玲给出的建议。(记者费士廷)【王兆宇代表:加强军人权益保护工作】社会对军人权益的保护,还仅停留在"优先""优待""照顾"等人文关怀层面,已有政策规定法阶偏低,缺乏系统实用性,迫切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加强对军人权益的保护。他建议进一步完善、细化、拓展军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军人权益保护范围以及权益保护途径。【单守勤代表:强化"军人优先"认同感】军队人大代表、青岛第一疗养院院长单守勤认为,当下军人待遇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和军人本身对军人身份认同感不断增强。但"军人优先"思想在社会还未形成普遍共识,军人优先也未得到落实。军人如何在提高自身形象素质同时,国家通过具体措施来强化"军人优先"的认同感。随着军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越来越多,军人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多样,致使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出现一些亟待解决问题。应该完善军人保险法,保障官兵切身利益。(记者邹维荣)【文敏代表:建议放宽女军人从事岗位领域】海军陆战队某旅两栖侦察队女兵队队长文敏代表在发言中建议,要使女军人真正赢得社会认同和家庭理解支持,首先要强化对女军人的价值认同,矫正认知偏差。要拓宽优化女军人成长平台,拓宽专业岗位,搞好成长规划设计,提升岗位任职能力。建议放宽女性从事岗位领域,完善任职培训制度和专业岗位资格认证机制。要健全女军人权益保障机制,参照一些发达国家女军人福利待遇高于男军人的做法,提高个人福利待遇,放宽女士官结婚条件限制等。(记者欧阳浩 徐小龙 杜康 高立英)【闫永祥代表:完善军人荣誉制度建设】“看重荣誉是因为坚定信仰,也只有看重荣誉才会敢于担当”军队人大代表,上海警备区特种警备团摩步三营八连政治指导员闫永祥将研究聚焦提升军人荣誉感这一课题。建议让国防教育走进院校、企业,并通过仪式教育和拥军氛围来增强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感。【吕丁文代表:解决在部队发展和退役后出路问题】原广州军区副司令员吕丁文建议提升军队和军人职业吸引力,解决在部队发展和退役后出路问题,搞好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法。走出一条顺应时代发展、符合国情军情、助力民族复兴的中国特色兵役工作路子。(记者欧阳浩 徐小龙 杜康 高立英)【黄良平代表:加快士官职业化制度改革】士官职业定位和发展途径还不够清晰,现行士官编制结构还不够完善。建议加快士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加快士官职业化制度改革,科学设定士官服役期限,抓紧推行士官技术评任制度。(记者欧阳浩 徐小龙 杜康 高立英)【田鑫代表:进一步加强士官长队伍建设】田鑫代表给出3条相关具体建议:一是按照高于班长及重要岗位士官的标准增加士官长岗位津贴;二是在配偶子女随军落户、住房分配、转业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三是适当增加士官长退役经费,服役期满20年的士官长可选择自主择业。(欧阳浩、邹菲)【王维俊代表:尽快制定军人住房保障条例】王维俊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军人住房保障条例,明确军人住房权益,对不同职级、不同服役年限和不同类别的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确立相应的住房保障方式;明确军人服役期间与退役之后的住房保障方式,支持军人依托市场解决住房。(欧阳浩、邹菲)【宋其文代表:建立从士官到村官的政策通道】宋其文代表认为,把军队优秀退役士官吸收到农村“两委”班子,一方面能够解决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干部队伍年龄老化、能力素质弱化等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拓宽退役士官的安置渠道,能激发青年参军入伍的热情。(欧阳浩、邹菲、徐小龙)【边采边评:留得住人才,才算是成功的改革!】改革,为的是强军兴军。不管是实现强军目标,还是形成新质作战能力;不管是搞好联合作战,还是实施创新驱动,哪一方面都离不开优秀人才。现在,改革只是立起了体制框架,如果解决不了人这个第一资源,改革就难有大的效益。(桑林峰)【南政两会评论团:期待“军人职业荣誉”早日得到法律维护】近年来,不少军队代表委员不断提出议案提案,呼吁从立法层面来确立军人荣誉的神圣性。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荣誉感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军心、提振士气,从而为能打仗、打胜仗巩固人力基础。(曹宏根)【南政两会评论团:如何提高对复转军人权益的关注度】《军人权益保护法》一直是一些军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话题。今年当然也不例外。在我看来,现役军人的权益,当然是这部呼唤已久的法规应该关照的,同样,复转军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应该是这部法规应该包含的。(徐旭伟)相关链接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歌声献给老功臣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第二十四条 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第二十六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第二十九条 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第三十一条 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三十三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第三十四条 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第三十六条 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 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第四十条 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第四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第五十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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