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桐乡秋季征兵政策标准,桐乡秋季征兵招收哪些阶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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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桐乡秋季征兵政策标准,桐乡秋季征兵招收哪些阶段人.

  一、2016年征兵有关规定

  (一)征集时间。今年全国征兵从2月1日开始网上报名,8月1日正式开始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9月1日批准新兵入伍,9月上旬开始起运新兵。

  (二)征集对象。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2016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

  (三)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入伍。

  (四)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14年《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身高:男性160㎝,女性158㎝;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能力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具体身体条件要符合国防部2016年《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16年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2年执行。

  二、服役期间的待遇

  1.义务兵津贴费。《兵役法》规定: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是两年。义务兵(陆军)第一年月津贴为750元,第二年月津贴为850元。

  2.军服费用:两年服役期间可免费发放约40种07式服装。

  3.免费食宿。陆军目前伙食费每天21元,海军、空军更高。部队所住营房以楼房化、人性化为主,生活起居舒适。

  4.退役金。士兵每服役满一年发给4500元,两年义务兵可获得退役金9000元。

  5.政治待遇。服役期间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同志可以入党、记功、记嘉奖、评优秀士兵、提干、考军校。根据总部参动〔2009〕88号文件《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2009年党中央、中央军委《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大学生士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提干对象:

  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中国共产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大学本科毕业的,(包括第一批和第二批统一录取并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当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第三批录取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级以上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标兵的。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有关费用。贷款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三、优抚安置政策

  (一)现役士兵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根据《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给予优待。

  优待金标准以不低于本市平均生活水平为原则,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本市城乡人口比例系数测算确定(2015年标准为18487元)。

  2、立功奖励标准。《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部队或公安机关对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的奖惩情况增(减)发一定数量的安置补偿金。(获荣誉称号一次增发10000元,立一等功一次增发8000元,立二等功一次增发6000元,立三等功一次增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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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2年桐乡市人民政府第99号令《桐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服役期间获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一次奖励5000元,立二等功一次奖励3000元,立三等功一次奖励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奖励500元。

  3、处分扣除标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一次减发安置补偿金1000元;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发安置补偿金2000元;受记过处分一次减发安置补偿金3000元;受记大过处分一次减发安置补偿金4000元;服役期间不服从部队管理、不安心服役,要求提前退役的退伍义务兵不发安置补偿金;服役期间不服从部队管理、不安心服役和通过其他理由要求提前退役的一期、二期士官服役军龄补助费按义务兵(两年)标准计发。

  (二)退役士兵安置

  1.国务院和中央军委2011年月10月29日颁发第608号令,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安置就业。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2)复工复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义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职工的,退役后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3)自主就业。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从2015年秋季退役士兵开始施行的桐政办发[2015]136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的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以后每年的计算比例比上年提高10%,直至提高至100%为止;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1)无地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两年义务兵44726元(2015年);

  (2)有地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两年义务兵33150元(2015年)。

  四、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和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

  (一)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总参谋部2009年4月20日文件规定,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1、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2、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3、2011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4、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5、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6、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二)桐乡市的有关政策

  1、桐政发[2015]24号文件规定:在我市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和入学前户籍在我市的在校大学生(上述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批准入伍后,给予每人15000元奖励;入学前户籍非桐乡市的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给予每人20000元的奖励。

  2、根据桐政办发[2014]126号《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若干规定》,在每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中,分别安排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从本市入伍退役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士兵。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大学生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减免学费等优待,并酌情扣除助学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或受除名、开除军籍等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和优待安置。

  五、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

  1、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学。

  2、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3、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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