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73部队是什么部队?77273部队的由来

发布时间:2016-01-05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军队兵种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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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解丽平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隆阳区政府、77273部队等领导的陪同下,视察了77273部队营区内的腾阳会馆、白鹤观、大理会馆、迤东会馆、吏祖殿等古建筑和遗迹。

  视察结束后,解副市长要求:一、为了及时保护、修复、开发、利用好部队营区各种文物遗迹,市区文物主管部门、隆阳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尽快制定保护方案;二、当前,面临部队即将搬迁,市政府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快捷、有效的方式或渠道搜集、梳理出较为全面、系统、详实的古文物相关史料、图片和图纸;三、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在部队营区进行商业开发之前制定出对现存文物古迹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等一整套的可行性方案,切不可因商务开发而引发对文物估计的破坏,应把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同商务开发有机结合起来,让文物估计在商务开发中彰显其内在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陪同视察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隆阳区政府领导表示,根据解副市长的要求,将在近期内组织文物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士,通过查阅史料,调查走访,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尽快整理出相关的资料,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保护、利用等各种方案和措施,为建设保山优秀历史文化名城做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市政府办批转的《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部队营区换建项目税收返还的请示》(市子字〔2014〕第9号)及《关于给予完善易乐上苑收尾手续问题的请示》(市子字〔2014〕第10号)批示要求,经与区政府,市区国土、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对接,现将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议履行情况及其提出的税收返还、规划验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问题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于协议履行问题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77273部队与XX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兑换框架协议》及市政府和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的《人民政府和XX子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77273部队老营区)意向协议书》之规定,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需履行的义务是:一是由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XX市人民政府支付给77273部队的建设补偿费8000万元、新营区迁建所需征地拆迁费及配套设施建设费5800万元,两项共计13800万元(1.38亿元);二是负责修建新营区大门至320国道不低于11米宽的柏油路或水泥路;三是负责修建一条从仁寿门至龙泉门宽度不低于13米的南北向道路(规划审批道路用地面积约10亩);四是在老营区开发中必须留出不低于60亩的土地交给地方政府作为公园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公园用地面积约70亩)。

  经核实,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协议情况如下:一是已全额支付新营区建设补偿费、征地拆迁费及配套设施建设费,共计13800万元(1.38亿元);二是完成了部队新营区大门口至涵洞口13米宽道路(含水沟)的修筑,为避免重复投资,节约成本,涵洞口至板桥梅花大道段保持区交通局实施的村用道路原状。三是因涉及拆迁问题,保岫路与13米路交叉口路段的13米宽南北向道路(实际道路用地面积:9.08亩)未完成道路修建,其余路段已实施完成。四是在“易乐上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划要求退让了西侧山体作为公园用地,经勘测定界中介机构实地测量,太XX脚公园用地实际用地面积为69亩。

  (二)意见及建议

  针对未全面完成的13米路建设问题,建议由XX区政府于2014年8月底前负责完成13米路涉及的32户的拆迁工作,由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完成道路建设,拆迁资金由子元公司承担。

  二、关于营区换建税收返还问题

  (一)基本情况

  根据市政府和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的《人民政府和XX子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77273部队老营区)意向协议书》第六条第五款“乙方在依法获得77273部队老营区开发建设权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需严格依法缴纳相关税费。鉴于乙方在部队整体迁建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且资金占用周期长的实际困难,甲方同意由地方财政如数列支归还乙方”之规定,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政府提出“如数列支返还税收”。

  (二)意见及建议

  1.按照国家税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各项税费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给予企业返还税收没有法定依据,原则上不予返还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税收。

  2.若市政府同意按《意向协议书》执行,一是其返还的税收应为“前期获得开发建设权时”即“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所产生的地税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建议由市财政部门牵头清算“前期获得开发建设权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再列支该部分税费归还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二是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作为企业业主进行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时依法缴纳的税费不予返还。

  三、关于办理易乐上苑三期、四期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手续问题

  (一)基本情况

  易乐上苑三期建设项目在实施完成后,部分业主(约20户)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阳台、车棚、花园凉亭,封装阳台、开挖地下室,对整体建筑风貌有极大的影响,我局多次责成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整改,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门也多次采取电话告知、现场制止、发放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措施要求业主整改,期间,我局还会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到现场要求整改,但收效甚微,仅占用公共通道搭建车棚的1户业主进行了拆除整改,其余业主仍不听劝阻,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易乐上苑四期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际高差较大而擅自在地下车库的局部地方增建了夹层用于公共停车,目前正在完善此夹层车库的手续。

  (二)意见及建议

  1.“易乐上苑”三期建设项目因存在擅自改变建筑造型、开挖地下室等违法行为,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建议由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进行整改,符合城市规划审批要求后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2.“易乐上苑”四期建设项目待增建地下车库手续完善后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四、关于易乐上苑二期龙泉路段土地手续办理和减免税费问题

  (一)基本情况

  龙泉路拆迁工作由区政府实施,拆迁费用由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拆迁工作由XX市金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完成。龙泉路拆迁工作已全部完成,但尚未完成拆迁结算工作,土地手续未能完善,致使位于拆迁沿线易乐上苑二期的全部570户业主无法获得分户土地使用权证。

  (二)意见及建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拆迁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在项目实施前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进行供地,建议:一是由XX区政府及时组织进行龙泉路拆迁结算工作;二是区政府编制土地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完善公开出让用地手续;三是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由子元公司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五、关于易乐上苑业主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问题

  (一)基本情况

  龙泉路段易乐上苑二期拆迁土地的供地审批手续尚未完善,为此,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手续不合法,导致了各购房业主的分户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

  (二)意见及建议

  1.由XX区政府商子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时完善龙泉路的供地审批手续,供地审批手续完善后,由区政府住建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再由土地部门依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2.在易乐上苑三期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整改完成、四期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完备,并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依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再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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