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年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对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死亡抚恤编辑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八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荣立多次功勋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集体立功或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在校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未就业的弟妹。
第十条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本着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在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领取抚恤金的对象是孤老或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增发部分不低于同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30%。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家属已经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仍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当地同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