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消防部队体制改革,消防部队体能训练方案

发布时间:2016-07-10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军队兵种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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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和引导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社区和重点单位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赣消委字〔2015〕1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消防站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在城区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站”,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相应的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城市建成区街道办事处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5年12底前,要有50%建成微型消防站;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100%建成微型消防站。

二、组织机构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微型消防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的调度指挥等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建设标准

公安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附件2)

四、方法步骤

微型消防站建设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建设阶段(12月25日前)。各地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确定试点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开展并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二)全面建设阶段(12月25日至全国“两会”闭幕前)。各地按照试点建设的要求,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全国“两会”闭幕后5日内)。各地在全面建设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社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是加强消防力量,推动社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举措,对强化社区和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微型消防站建设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社区、重点单位具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督促指导的工作责任体系,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进度。各县(区)要对城市建成区的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认真对照公安部制定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扎实加快推进。社区和重点单位要积极落实微型消防站建设必需的场地、人员和器材等,有条件的可以结合实际高于标准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最大限度给予政策和经费等支持,鼓励投入专项资金统一建设;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管理运行。要坚持“建、管、用”并重,督促指导微型消防站制定并落实日常管理、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加强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各地要将微型消防站纳入本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实现统一调度指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真正达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这一目标。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列入日常工作范畴,落实经费、人员等保障,加强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整改,对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微型消防站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当如实填写《微型消防站备案表》(附件3),并报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市政府将把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纳入2015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附件:1.公安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2.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3.微型消防站备案表

附件1

公安部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本社区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

四、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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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训练

(一)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社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附件2

公安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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