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扬州产假最新规定,扬州产假国家规定放几天

发布时间:2016-03-1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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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新气象,在新年里是不是有很多新变化呢,对现状是否满意呢。最新资讯,看这里!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持续关注网站更新,更多新的有用的信息为您呈现。 扬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1月31日起施行

  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日前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1月31日起施行。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重磅!国家卫计委正抓紧制定全面放开<em>二孩</em>政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从今年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新政规定,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妻子未就业,可享受丈夫单位的生育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新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这一条是指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即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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