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阳单独二胎政策,关于贵阳单独二胎政策产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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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妻双方均生育过一个孩子且也都判给前配偶,新建立的家庭无孩子的,能否再生育一个孩子?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4、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3、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因此你克根据以上条件看是否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近两年来,贵阳市80后的“双独”夫妻生二胎的现象逐渐增多。云岩区计生部门的统计显示,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该辖区共办理600余份二孩准生证,截至今年9月30日,这一数据上升至700余份。

  云岩区计生部门负责人介绍,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1980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较多。目前最早的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了适婚适育年龄,不少动作快的“双独”夫妻已经生下第二个宝宝。

  该负责人表示,“双独”夫妻生育二胎的数量有增多趋势,生活条件提高是主因。

  80后“双独”夫妻对生二胎的问题也有独特的感受。“我当然希望有两个孩子,看着他们一起长大,不让他们再体会到我们独生子女的孤单。”小米是最近刚怀上二胎的80后年轻妈妈,早在3年前生第一个宝宝时,她就已经有了再生二胎的计划。还有一部分“双独”夫妻表示,生二胎主要是因为带大第一胎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第二胎就会比第一胎好带,而且老大的衣服、玩具等东西都可以重复使用,感觉轻松许多。

  不过,采访中也有少部分80后小夫妻明确表示不打算生二胎。这其中,“养孩子成本过高”,“工作压力太大”是最主要的原因。小刘和丈夫都是80后,已经有一个10个月左右的宝宝,两人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除了每月养孩子的费用外,两人还要承担2000元的房贷。“现在养第一个孩子都这么‘烧钱’,再生第二个孩子怎么养得起啊。”小刘说,夫妻俩从来没有生二胎的想法。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关于“中国将放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家庭(“单独”家庭)生二胎”的传言最终没有得到证实。2013年11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日益高涨的放开“单独二胎”政策的坊间呼声,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国家卫计委已经研究和提出了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而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在贵州,具备哪些条件的家庭才能申请“生二胎”?我省近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是什么?年轻妈妈们对于“生二胎”持什么样的态度?早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新华网云南频道] 全面<em>二胎</em>预计2017年现生育高

  30多年:

  全省少生1700万人

  贵州是西部多民族聚居省份,也是贫困问题最突出的欠发达省份,人口总量大、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贫困人口多的基本省情,决定了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全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关全省同步小康大局。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在全省各族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省人口计生事业取得了少生1700多万人的巨大成就,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减缓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同时,贵州省也对“生二胎”的条件给予了明确。2009年9月25日,省人大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第三章《生育调节》专门有列举了“生二胎”的4个条件: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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