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最新乡村教师补助政策,内蒙古乡村教师补助政策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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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内蒙古最新乡村教师补助政策

  日前,内蒙古政府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各地区要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办法明确,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苏木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规定,落实乡村教师工作补贴。各地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乡村教师进一步倾斜,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自治区将制定乡村教师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并对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旗县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盟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思路,科学制定交流方案和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交流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区已有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7个盟市相继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意见》。截至2015年底,全区共交流教师4379人,校长882人。

  四是加大农村牧区教师培训力度。2011年,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对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认真落实“国培计划”等相关政策,保障经费投入,有计划地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分学科培训,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五是提高边远地区教师福利待遇。1999年,开始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苏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政策。2009年,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同时对农村牧区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此外,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彻底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同时,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本地区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

  一是巩固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对口支援关系。落实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团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继续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和薄弱学校工作。

  二是继续实施“特岗教师”计划。每年选招一定数量的大学生为农村牧区特岗教师,不断改善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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