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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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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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民死亡的,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对于在殡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二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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