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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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为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殡葬改革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破旧俗,树新风,搞好殡葬改革。

 

  第四条 凡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均为推行火葬的地区。但对距离火葬场过远或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可划定为暂时非火化区。凡在推行火葬地区内的居民和临时外来人员死后,遗体应就地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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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尚未建火葬场的市、县和已推行火葬的地区中的非火化区,应搞好土葬改革,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土葬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划片或以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墓地。对自愿要求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应加强少数民族的墓地管理,不准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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