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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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禁止在耕地、自留地(山)和尚未使用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的土地上埋坟建墓。禁止单位和个人乱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已埋坟建墓的,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教育,限期平毁,就地深葬。拒不平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雇人平毁,费用由丧主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对出租、买卖墓地、墓穴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九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和水库、水源地、河堤、铁路用地、公路两侧、山林及村屯附近埋坟建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的,应按无主坟墓平毁。

 

  第十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不执行有关殡葬管理规定,擅自批准土葬或外运、偷埋尸体、骗取火化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已故的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准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不准享受丧葬费。对因土葬造成生活困难的遗属,不准享受困难补助和社会救济。丧主属国家职工的拒不执行本办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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