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最新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大病医疗保险包括哪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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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农村居民的就医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记者27日从省卫生厅获悉,自10月1日起,全省将推开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等15类重大疾病的救治试点工作,新农合补偿将实行按病种付费。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将按定额标准的20%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额度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

  据了解,此次重大疾病救治严格执行定点就医制度,实行分级医疗。耐多药肺结核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为具备诊治能力的设区市级及以上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的综合医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前病变、宫颈癌前病变、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为具备相应疾病诊治能力的二、三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具备相应疾病诊治能力的三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为主。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正式出炉,对符合按病  种定额付费专项救治条件的,按照明确的单病种定额治疗费用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给予定额救助。

  省社会救助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通知最大的亮点用三句话可以概括:一是我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突出了重大疾病救助;二是住院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提高;三是统一了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救助政策和标准,以缩小省内地域差距。

  亮点1

  新增两类人群

  新政:我省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六类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两类对象”);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解读:省社会救助局负责人介绍,该通知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将城镇“三无”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亮点2

  提高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比例

  新政: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

  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六类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贫困家庭儿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要提高到8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并且,将“两类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

  解读:“在原对低保边缘户大病救助基础上,将住院救助范围扩大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在政策范围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该负责人表示,这次明确了全省范围的最低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保障不同区域的救助对象在患相同病种时应获得同等救助标准。

  亮点3

  简化救助程序实现同步结算

  新政:同步结算是简化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公平的重要手段,为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共享,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服务窗口即时同步结算,今年我省扩大同步结算医疗服务网络范围,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范围,由民政部门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解读:省社会救助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尚未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同步结算的地区,将尽快着手推动这项工作,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

  亮点4

  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

  新政:全省各地将摸清底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对城镇困难群众,政府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为成年人人均120元,未成年人人均50元;对农村困难群众,政府资助其参加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其中,财政资助城乡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的标准随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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