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昌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6-07-10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2016年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昌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7-10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6年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昌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范文报告。

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揭牌仪式

南昌不动产登记,来了!我市将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标志着南昌将正式迎来“不动产登记”时代。这意味着,我市土地、房屋、林地等证书不再单独颁发,全部统一为《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到底我市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后,部门职责如何划分?房屋登记有何改变?相关事务如何办理?这些问题都成为南昌百姓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报专门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对一些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回复。

宋懿 姚文珍 万荣荣 记者 曲倩影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南昌不动产登记工作将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2015年7月1日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组建南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批复》(洪编发〔2015〕111号),同意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增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并设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时明确由市国土局承担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将原本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方便百姓办事。

为什么要实施不动产登记?

答: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容易导致资源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不方便等问题。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其好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方便群众。过去,办事经常得跑几个部门,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复提交。统一登记后,群众只需要跑一个部门,交一次材料,拿一个证;2、提高效率。统一登记以后,解决了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问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3、降低成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减轻了办事人负担;4、保障权益。职责分散,各部门的登记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各类权属证书多种多样,容易出现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新的不动产登记,不仅制度统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以下十种权利: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塔、桥梁、隧道、纪念碑等)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工业、商业、城市住宅、交通、水域等)使用权,6、农民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土地、房屋抵押权,9、地役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老百姓过去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是否需要更换成新的证书,或者说过去的证书还有效吗?

答:我市不动产登记将实行“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老百姓过去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将继续有效的,且效力长期不变。只有在需要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才会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原有证书遗失、损坏,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报刊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答:我市不动产登记流程主要为:申请——受理——审核——收费——发证。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同类型登记所需材料可到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查询。

不动产登记是否会暴露个人隐私,如何查询?

答:不动产查询仅限于特定主体和特定目的,对个人隐私实行严格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权利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并且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登记资料用于其它目的;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还明确不动产查询法律责任,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2016年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下一篇2016年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范文报告本月排行

范文报告精选

范文报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