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20分,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起诉书。确认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等,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其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起诉书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江青等10名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起诉书共2万余字,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四大部分:一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有23条具体内容;二是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有15条具体内容;三是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有6条具体内容;四是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有4条具体内容。总计有48条具体犯罪事实。
一、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