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协辅警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定期根据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信息,依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实际岗位、考核结果等情况予以确定。对特殊高危、一线实战、警务专业技术性质的协辅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不同标准的人员补助经费,实行专项考核,及时兑现奖惩。
第十一条 加强协辅警日常考勤管理,依法保障协辅警产假、哺乳假、病假、年休假等合法权益,假期工资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事假原则上要扣发相应比例的工资或考核奖。因工伤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抚恤待遇。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对新招聘的协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安排其相应工作岗位。政工教育训练部门要把协辅警队伍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机制,每年制定、组织和实施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每月对本单位协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实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协辅警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相挂钩。
第十四条 加强协辅警队伍捆绑式管理,明确管理民警的捆绑责任,奖惩双向挂钩。协辅警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班(组)长,合理确定内部管理层级,加强队伍自我管理。班(组)长可享受一定的职务补贴。
第十五条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协辅警,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每年年底评选若干名优秀协辅警,在公安工作会议上进行集中授奖。
第十六条 协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为协辅警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协辅警离职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协辅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