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根据其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该免责或减轻刑罚法定事由并不适用成瘾的精神疾病患者,“偷窃癖”患者亦不能据此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偷窃癖”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即根据现实情况考虑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陈先生的盗窃行为已经违法,至于是否涉嫌盗窃罪,则取决于其窃取数额是否较大或其是否多次盗窃。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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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
偷姑娘包成瘾
2012年8月,一个年轻的温州“富二代”涉嫌“盗窃罪”被杭州某检察院批捕。“富二代”当时24岁,小学毕业后就跟着表哥做服装生意,经济条件很不错。
当时,家人准备投一笔钱让他在杭州开个店。小伙子在网上发招聘帖,说自己马上要开一家服装店,想招几个模特拍些服装照片作为宣传。杭州姑娘小芳应聘。两人见面,小芳觉得小伙子衣着时髦谈吐得体。谈了一番,小伙子提出要带小芳去服装店做个造型试试镜。
两人来到杭州体育场路上的一家服装店。在店内,小伙子挑了几件衣服要求小芳换上。小芳接过衣服顺手把手提包递给了小伙子,自己径直走进了更衣室。当小芳换好衣服从更衣室出来,小伙子和自己的包都没了……在随后一个月时间里,杭州还有6名姑娘遇到了同样的遭遇。
小伙子被抓后,警方也有点惊讶于他的动机。他说自己有偷窃癖,并不差钱,就是喜欢偷窃那一瞬间的刺激。
这个案子里,小伙子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他说自己没有享受过家庭关爱。
专家告诉你
市公安局民警心理教官
市心理服务志愿者协会会长林信洁
偷窃是情绪宣泄
和情感表达方式
可能受外因刺激
触发童年未完情结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偷窃是一种特别的情绪宣泄和情感表达方式,这时候人的内心往往交错着刺激和满足、惊恐和不安。而患上偷窃癖的人,常有不能控制、反复多次的偷窃冲动。当这个冲动达到一定紧张度时,患者便没有自控地作案,偷到的东西其实不一定贵重,甚至会是废物,一切仅是为了满足内心需要,有时候偷到了便随手丢掉。患者在体会到偷窃过程的刺激后紧张得到缓解,精神上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