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受开除处分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2、受到除开除处分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此类对象处分期满,仍应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和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人员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规定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本人原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计发,提租补贴、医疗补贴等按原规定发放。
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组成中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停止发放。技术工人的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原岗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计发,提租补贴、医疗补贴等按原规定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组成中的职务工资(固定工资部分)照发,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发给,工资组成中的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停止发放,其余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未受行政处罚,又未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被扣除的工资、补贴给予补发;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补贴。
(二)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等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也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