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呼和浩特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发布时间:2015-12-1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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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政策,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负责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按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原则上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参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及退役士兵年限确定。
  市四区内标准计发如下(本意见发布之日起):
  (一)退役义务兵2万元;一期复员士官2.3万元;二期复员士官2.6万元;转业士官3.2万元,超过10年每增加一年增发1000元;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可在上述规定的相关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发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其中: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有两次以上立功的,以最高功为准)。
  (三)伤、病、残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发2000元。同时仍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各旗县可参照上述标准。
  第四条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当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未就业期间内按50%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并要求安置部门出具工作介绍信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后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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