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唐山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发布时间:2015-12-1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2015-2016唐山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5-12-19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2015-2016唐山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2015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

第一条 为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能力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县安置部门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第五条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每个企业的义务,列入安置计划的企业,应当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市安置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确有困难不能安置,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应当在接到安置计划之日起15日内,报市安置部门批准。有安置任务的民营企业(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先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中、省、市直属国有企业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全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7倍缴纳有偿转移金; 
(二) 市区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每一个安置指标按全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3倍缴纳有偿转移金,但最多不超过缴纳4个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金。 
第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接收单位应当自收到《唐山市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有偿转移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市财政部门设置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安置部门按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有偿转移金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一)支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贴; 
第十一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企业缴纳转移金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可以向安置部门申请退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但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接收单位为退役士兵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条退还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唐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退还通知书》,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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