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青岛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发布时间:2015-12-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2015-2016青岛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5-12-21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2015-2016青岛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2015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对2013年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理论考试、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考”安置范围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凡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在青岛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对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
(二)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安置。单位已破产、兼并使退役士兵不能复工复职的,经市和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安置。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记分的办法。
(一)服役年限记分:士官和义务兵基础分为30分。每服役一年记2分(计算军龄的时间,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记分。
(二)奖励记分: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按其中最高奖励项目只记一次。记分标准: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一次记30分,荣立一等功一次记20分,二等功一次记10分,三等功一次记3分,优秀士兵一次记1分,嘉奖一次记0.5分。
(三)伤残记分: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伤残军人分别记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
(四)职务记分:(按退出现役最高职务计算,代理职务和其他职务不记分)班长记2分;副班长记1分。
(五)特殊情况记分:
1、进西藏、新疆地区(以档案高山、高原地区工龄折算表或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工龄折算证明材料为准)服兵役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0分,不满两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折算。
2、参加联合国维和任务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维和时间满一年加4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从事潜水专业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2 分。
4、从事核专业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特、一等核辐射保健津贴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3分,享受二等的每满一年加0.2分,享受三等的每满一年加0.1分。
5、参加1998年抗洪抢险、2008年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5.12”四川汶川抗震救灾、 “4.14”青海玉树抗震救灾、“3.14”藏区维稳、“7.5”新疆维稳的(以档案中的原始记录为准),分别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5分。
6、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退伍后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大专生加3分,本科生以上加5分。
7、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0分。
三、理论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
(一)考试内容:政治(占20%),法律(占20%),行政(占10%),写作(占15%),经济(占15%),历史(占10%),其他(占10%)。
参考资料: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2013年版)。
(二)考试报名时间、地点:5月11日至13日报名,报名费20元,到青岛理工大培训中心报名(抚顺路18号)。
(三)考试时间、地点:6月29日(星期六)上午9:00,报考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身份证》到青岛理工大学参加考试。
(四)“双考”成绩公示:市内三区及青岛高新区的退役士兵7月19日可在退役士兵服务网站上查询“双考”成绩,有疑义者7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置办提出,过期不予受理。7月27日在民政大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各区市自行规定“双考”成绩公示有关情况。
四、“双考”计分方法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总分=档案考核分数+理论考试分数。档案考核分数:档案考核1至4项乘以60%,第5项特殊情况加分记入总分;理论考试分数乘以40%。“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双考”成绩选岗时向退役士兵张榜公布。
五、公开选岗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拟定下发后,举行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安置会议,安置计划张榜公布。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选岗。退役士兵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数量、岗位要求和“双考”成绩选择工作单位。选岗办法:对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岗,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数量的80%用于安置此类人员;其余用于安置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其中,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在重点对象选岗中未选上事业单位岗位的,还可在十年以下退役士兵中再次排序选择事业单位岗位。仍未选上事业单位岗位的,根据“双考”成绩参加企业排序选岗。
被确定入选机关事业单位选岗的退役士兵,按照“双考”总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然后依照排序名次公开选择就业岗位。如果受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要求限制无合适岗位选择或本人放弃选择事业单位的,允许其直接选择企业单位。
(二)企业单位的选岗。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岗结束后,其他选岗人员一并按照“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名次公开、自主选择就业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除驾驶员岗位外不允许设置其它的特殊专业需求;企业单位除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外不允许设置其它的特殊专业需求。退役士兵选岗时应出具国家认可的证照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的,可在公开选岗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
六、办理就业手续
(一)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安置部门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就业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就业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二)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和选岗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且又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七、加强监督监察
为确保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双考”成绩,应向退役士兵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及“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双考”安置由市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对 “双考”中发生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双考”纪律的办事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者,取消考试资格。对档案弄虚作假者,取消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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