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泉州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发布时间:2015-12-1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2015-2016泉州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5-12-19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2015-2016泉州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2015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现役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优待安置政策法规和《泉州市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役退役士兵、士官的优待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优待安置现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二、现役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的相关工作。
    三、对入伍时户口在本区的(包括从大中专院校入伍,入学前户口在本区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四、对个别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现役义务兵家属,视情况发给临时困难补助金。退役士兵生活困难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五、优待金由区政府发给。以下对象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其义务兵役期已满的;已转为士官的。
    六、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由区政府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优待奖励金:
    (一)由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二)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70%;
    (三)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
    七、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区政府采取社会统筹和财政拨款的办法解决。
    八、对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区政府采取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的安置办法,鼓励其参与市场竞争,不再安排工作,不再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九、对服役期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鼓励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应于退出现役后一个月内到区安置办办理自谋职业申请相关手续。区政府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每人发给人民币3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服役期满12年的,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3000元;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每人发给人民币2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逾期不办理以上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二)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在办理报到、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相关手续后一年内,可自行到本区国有、集体企业单位联系接收单位,在办理同意接收手续后,可到区安置办办理到国有、集体企业就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区政府牵头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并给予笔试总分加5%的优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以上人员在被国有、集体企业接收或被事业单位聘用前,应到区复退安置办办理相关手续,并退回已领取的安置补助金。超过一年未联系到企业单位或未被聘用的,视为已安置。
    十、对复员士官,区政府根据其服役年限发给奖励金,即从任士官之日起,每人每年增发1000元优待奖励金。复员士官无正当理由未服满本期年限的,不予享受优待奖励金。
    十一、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后3年内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加用工单位录用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列为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服务或创办
    经济实体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管理费。
 
    (四)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卫生防疫部门3年内按收费标准减免30%,进行卫生防疫体检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优先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环保部门3年内按相应标准最低限征收排污费。
    (八)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二、三等伤残的,享受在乡伤残军人抚恤待遇。
    以上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凭民政部门印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证》予以兑现。
    十二、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复工复职。
    十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和在校入伍的学生,退役后根据当年毕业的就业政策就业或由教育部门办理复学。
    十四、区政府成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站”,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就业培训、用人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帮助退役士兵就业,促进社会稳定。
    十五、教育部门和劳动职业培训机构,要协助区复退安置办开展教育培训,承担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工作并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十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优待安置政策法规办理。2003年9月15日以后应征入伍的士兵,不适用泉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2月16日颁布实施的《泉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泉政[1998]文48号),按本规定给予优待安置。
    十七、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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