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贵州省士官转业待遇

发布时间:2016-03-1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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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不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三)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以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

  (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徙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徙刑,宣布缓期执行,考验期满不宜留队的;

  (4)被处劳动教养,刑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三条 退休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置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财政部门统筹安排。73022部队55分队四级<em>士官</em>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办理食宿和中转事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其优先乘车和托运行李。退伍义务兵回到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安排,热情欢迎,亲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通过机要邮递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安置部门。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到安置部门报到,接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凭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凡本人自带档案、档案不全或有重大误差者,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当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

  (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录用超期服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录用年龄规定上可根据其军龄相应放宽。

  (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和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有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其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的立功喜报等证件齐全,由县一级安置部门审查,报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

  (五)个别军龄满六年,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且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本人在十二岁以前失去父母的现实表现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

  第九条 原是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生产、工作需要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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