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内蒙古士官转业待遇

发布时间:2016-03-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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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2016内蒙古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2015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

  (2001年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内安置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映像武警:走进<em>军校</em>的大学生士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民二、人武、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公安、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置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政府和军队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置工作机构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第四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只负责第一次就业安置。退役士兵应当>从政府安排。被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业、失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或者接收其就业。第五条 退役士兵在>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安置时给予优先、优待。第六条 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接收安置。在>役期间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生变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第二章 组织接收第七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一)>役期满的;(二)>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残情达到>等乙级以上等级,不适宜继续>役的;2.因病致残,经驻军医院证明,不适宜继续>役的;3.>役期间患精神病,经连续治疗1年未愈的;4.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5.>役期间,经苏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旗县级民二、人武部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役的。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在>役期间,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发生变迁,本人申请到其父母所在地落户和安置就业,在盟市范围内变迁的,须经盟市安置工作机构批准;跨区或者跨盟市变迁的,须经自治区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其父母所在地的安置工作机构凭批准决定,予以接收,公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落户、粮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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