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内蒙古士官转业待遇

发布时间:2016-03-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2016年内蒙古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内蒙古士官转业待遇(2)》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3-21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九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一)>役期满未被批准继续>役的;(二)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四)经驻军医院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认定不宜继续>役的;(五)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批准退役的;(六)>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应当自部队签发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之日起30日内持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和安置工作机构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到当地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持行政介绍信、退役证和自治区安置工作机构签发的《接受安置通知书》,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还需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按《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安置地的安置工作机构报到。第十一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遣返回原征集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安置范围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伍义务兵进行就业安置:(一)入伍前系非农牧业户口且>满现役的;(二)从农村牧区入伍系农牧业户口,在>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称号、荣立>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等、三等伤残等级的。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一)>现役满10年的;(二)>现役期间荣获>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作转业安置的。第十四条 初级士官退出现役按复员安置。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退出现役的士官,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役满30年的;(三)>役期间被评为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四)>役期间,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只办理落户手续不负责就业安置:(一)未满>役期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在>役或者待安置期间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者因主观故意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三)占用农牧业征兵指标入伍或者不是从原户籍地入伍的义务兵;(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安置地报到或者不服从分配的;(五)伪造或者涂改主要档案材料的。第十七条 要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其所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不予安置。第四章 安置实施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安置的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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