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南省复员军人补贴政策,河南省复员军人待遇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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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及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将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体系。县级以上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安置。

  第八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离异的,可在父母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部门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入伍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学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就读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事宜,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移交本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于开出安排工作介绍信15日内移交安排工作单位。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七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安置地县级政府给予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我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补助标准,并适时调整。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我省退役金补助标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我省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涉及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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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四条 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政策。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用于招录、招聘符合职位要求的退役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报考退役士兵职位,应征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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